“不错,严刑峻法,想不到萧兄弟与我的想法不谋而合啊?”朱元璋放下手中的茶杯,双手重重的一拍笑道:“不瞒萧兄弟,当年我当老百姓时,见到贪官污吏对民间疾苦丝毫不理,心里恨透他们,当时我心里便暗暗立下誓言,若是有一朝一日,我能主宰天下,一定要立法严禁,遇到有贪官敢于危害百姓的,决不宽恕!所以,在我听到有人胆敢在我的眼皮底下做出欺压百姓,贪污受贿的勾当,我极为气恼,一口气把那些贪污的官员全杀了,只是我没想到这些官员,并不知悔改,才不过几个月的功夫,竟然重新巧立名目,继续干出欺压百姓的勾当,我一怒之下,又杀了一批,连番杀了几批,金陵城的贪污之风才好转了一些,只是一直杀下去,却也不是个法子,所以前两日我与召集百官商议此事,谁知这些平日里诵读圣人诗书大臣,人人嚷着不如百姓,死活不同意严刑峻法,让我效仿宋太祖?着实让我好生气恼,一怒之下,将几个文臣武将扒光了衣衫,好生打了一顿,这事情才算消停了一阵?“
朱元璋虽随口说来,但萧云却听得惊心动魄,这个时候朱元璋还不是后来的洪武大帝,这些臣子自然不知道深浅,一听严刑峻法,哪里会同意,但朱元璋毕竟是朱元璋,虽然不至于杀了这些反对者,但也没让他们吃些好果子,心中暗暗叹了声:“这么些时日不见,朱元璋不但气势压迫人,这手段也是雷厉风行啊,日后的洪武大帝已经初见端倪了,洪武一朝的官员,日子不好过了?”
“前些时日,我让李善长,刘伯温,仿照各朝各代律法,编成法律四百三十条﹐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﹐令一百四十五条。其篇目仿《唐律》分为《卫禁》﹑《斗讼》﹑《诈伪》﹑《杂律》﹑《捕亡》﹑《断狱》﹑《名例》等十二篇。三十卷﹐六百零六条。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﹐以《名例律》冠於篇首﹐按六部职掌分为吏﹑户﹑礼﹑兵﹑刑﹑工六律﹐共三十卷﹐四百六十条﹐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。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﹐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﹐决狱以此为准。这些法律倒是很完善,只可惜天下百吧并不知这些法律的含义,这让我好生苦恼,这些时日,我在思量一种的新的律法,一种人人都能明白,都能说出来的律法,街头巷尾,三教九流,便是普通孩童,也能知晓我的律法,懂法,到最后畏惧法律,只有这般那些贪官污吏才不敢为所欲为,不敢这般明目张胆的知法犯法,国家才能清明,百姓才能安居乐业,才能不惧怕贪官污吏?“朱元璋说着目光闪烁一种自豪,一股杀气油然而生,让萧云起了一个寒颤。
若是当真这样的话,那实在太可怕的,这就好比后世文化大革命时,人人背诵《**语录》一般,试问自秦朝推行法家学说一来,泱泱中华,历经秦汉,三国,魏晋南北朝,隋唐,宋、元一千余年,何从有这样的手笔,人人懂法,这样的场面,如何不让萧云吃惊呢?“
朱元璋似乎沉浸在自己的伟大构想之中,并没有理会萧云,自古自的道:“若是有我亲自指定一本律法,律法之中,陈列历朝历代著名案例,将那些贪官污吏,奸臣,鱼肉百姓之人的案件放入其中,酷敛百姓,贪污税粮;放卖官差,私役丁夫案;妄取扰民,私吞商税案;谎报灾情,侵没赈济案;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贪赃受贿案,编辑成好听的故事,让普通百姓,茶余饭后能当故事细细听来,百姓无形之中知道了我的律法,还知道各种酷刑,这样岂不是能起到警示作用,日后我金陵人人知法,懂法、从而畏惧律法,绝不敢再犯,岂非政治清明。”
萧云一愣,忽然想到了后世流传的一本律法,他想起从一些史料中看到过的记,那上面说明朝初年的时候,朱元璋以《大明律》在刑罚方面明显较前有所减轻为由,为了纠补这种刑轻现象,贯彻其以“刚猛治国”的既定方针,在三十年《大明律》刊布时,特将其另行制订的《大诰》条目其亲制四编《大诰》,他将之作为对天下臣民进行政治教育的课本,依凭**主义的绝对权威在民间强制推行。
当时萧云觉得不可思议,一个皇帝亲自指定律法,而且这律法,还颇有些颇有点英美法系的倾向,想不到这一切都是真的。
朱元璋在《大诰》颁行时,他宣告:“朕出是诰,昭示祸福,一切官民诸色人等,户户有此一本,若犯笞杖徙流罪名,每减一等,无者每加一等,所在臣民,熟观为戒。”颁行《大诰续编》时又进一步说:“斯上下之本,臣民之至宝,发布天下,务必家家有之,敢有不敬而不收者,非吾治化之民,迁居化令归,的不虚不。”颁发《大诰三编》时又重申:“此诰前后三编,凡朕臣民,务要家藏人育,以为鉴戒,倘有不遵,迁于化外,的不虚示。”
朱元璋又要求军官们全家老小都要背熟《大诰武臣》:“不听不信呵,家里有小孩儿每不记呵,犯法到官,从头儿计较将来,将家下儿男都问过:你决得这文书里几件?若还说不省得,那其间长幼都得治以罪”。
为了扩大四编《大诰》的影响,朱元璋把它们列为全国各级学术的必修课程,科举考试从中出题。奉其旨意,行文国子监正官,严督诸生熟读讲解,以资录用,有不遵者则以违制论处。当时天下讲读《大诰》的师生来京朝见者多达十九万余人,均赐钞遣还。将如此众多的师生由全国各地召来京师讲读《大诰》,举行学习报告会,这在中国封建社会史上堪称空前盛举。此外,收藏《大诰》与否,成了判罪或减罪的依据;熟背《大诰》,不仅可以获奖,而且还可以因此而被录用为官,平步青云。朱元璋为推广自己的这几篇作品,确实费尽心机。只可惜取得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。
萧云沉浸在自己的惊讶之中,朱元璋同样沉浸在自己的吃惊之中,他目光两道光芒闪射而出,许久才喃喃道:“我欲除贪赃官吏,奈何朝杀而暮犯。唯有重绳贪吏,置之严典了——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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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书友看了上一章,问“高薪养廉”古代好像没出现过,对于这个问题,小景说明一下,高薪养廉在古代还真是出现过,根据史书记:清朝官员的薪俸非常微薄,一品官的俸银每年不过一百八十两,每月只到十几两银子,小一点七品官知县之类,每年俸银只有四、五十两。按常理来说,这样微薄的收入在当时的社会中,只能算是小康型或温饱型的生活水准。但是,当时许多官僚生活穷奢极欲,挥金如土,他们哪里有那么多钱呢?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靠灰色收入。
当时,凡是州、县官,主要靠征收钱粮时进行盘剥。钱粮就是田赋,最初征收实物,后来改成“折色”,即征收银子。无论征收实物或银子,都有一种“耗羡”陋规,所谓“耗羡”即指在征收银粮时,以弥补损耗为由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。一般情况下,征收的银两中,每两加征四至五钱作为火耗;粮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几升,整个州、县总量是一笔可观的数字,实际上这笔耗羡并不归公,完全入了州、县官的私囊,成为公开的、照例的好处。有时候各种各样的额外陋规,甚至超过正常税收的十几倍。
雍正年间,为了革除这个弊病,就把耗羡归入国库,另外发给官员“养廉银”,例如知县看缺分如何,每年给“养廉银”几百两到一千两不等。
但是地方官并不因为有了“养廉银”而廉,仍然在钱粮上打主意,可以借口银子成色不好,也可以借口粮食质量不好,而任意敲诈勒索,而且田赋可以用钱交纳,经手官员就任意把钱价压低。譬如说,市价二千文合一两银子,他可以定为二千四百文合一两;田赋上缴有一定数量,通常缴到八成就算完成了任务。如果有水灾、旱灾,明明收成是八成,可以报五成,农民实际田赋不少缴。多收的银粮都到州、县官和他们爪牙的腰包里了。此外,人们打官司也是州、县官索诈的好机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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